关于精简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办理资料的通知
关于精简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办理资料的通知
宁公管〔2021〕61号
铁路分中心、各部室、各受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持续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效能,现就精简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业务资料事宜通知如下:
- 取消偿还省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业务中《住房借款合同》和还款明细2项资料。
办理此项业务仅需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产权证》《集资建房协议书》《经济适用房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原件;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银行账号。
注:此条不适用于偿还省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 取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业务中公租房付款凭证原件。
办理此项业务仅需提供: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银行账号。
注:如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原件。
- 取消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和按揭贷款结清凭证2项资料。
办理此项业务仅需提供:
1.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产权证》、增值税发票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原件。
以上三项业务资料调整,自2021年11月19日起执行。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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