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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

 
【来源: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03-28 15:26:28  浏览次数:1114

各受托银行,铁路分中心,大通、湟中、湟源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宁公管〔2011〕4号)精神,对西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如下调整:

       一、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80%。

       (二)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二、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为现有人均住房状况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

       (二)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贷款利率的1.1倍。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40%。

       三、对于新受理的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新受理的贷款业务,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申请人责任,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审批(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与借款人面谈,了解掌握借款人家庭成员及现住房等基本情况。并由借款人填写《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表》,查询对象为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并经房产登记部门查询确认实际拥有住房套数。

       (二)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及配偶之前是否申请过个人住房贷款或有无尚未还清的住房贷款。

       (三)由借款人进行书面诚信保证目前实有住房套数,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为第几套住房。

       (四)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借款人住房套数及是否具备贷款条件。如发现借款人面谈情况与实际查询情况不符的或之前有个人住房贷款尚未还清的,管理中心可不受理其贷款业务。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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