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西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03-28 15:27:54 浏览次数:987
各受托银行,铁路分中心,大通、湟中、湟源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的保障性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西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单方缴存职工的贷款规定。单方缴存职工申请个人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资收入、退休年龄及购房情况等综合测算。
二、曾为我中心个人借款的借款人提供过担保的担保人,且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和申请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担保人所担保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无不良还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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