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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来源: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05-20 15:31:58  浏览次数:1033

各缴存单位、各委托银行: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核定工作,现将2011年缴交基数、缴存比例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请各缴存单位如实填报《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二、各汇缴单位、受托银行要认真核对汇缴单位名称与行政公章是否一致、单位信息是否录入全面、缴存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如有误请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身份证明来中心或委托银行修改。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职工或工资收入超过在职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统 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注:青海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99元)。

       四、职工工资由下列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已达到12%的,不得再提高缴存比例。(2011年度最高个人月缴存金额为1115.60元,最高单位月缴存金额为1115.60元)

       六、各汇缴单位应在2011年7月20日前将调整后的《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需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一式三份和电子版《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上年度平均工资表一并报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七、委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审核后的清册,做好比例、基数调整录入工作。受托银行录入清册后,请与各汇缴单位核对缴存金额、缴存基数、单位及个人信息。

       八、单位及职工未及时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请及时补缴。单位账户内有封存人员的,请及时通知封存人员办理转移或销户手续。

       注:《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在中心网站直接下载,网址:www.xngjj.gov.cn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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