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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来源: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06-06 17:13:51  浏览次数:800

各缴存单位、各委托银行,铁路分中心,大通、湟中、湟源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做好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请各缴存单位如实填报《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清册》)。

        二、各汇缴单位、受托银行要认真核对汇缴单位名称与行政公章是否一致,单位信息录入是否完整,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如有误,请本人携带单位行政介绍信、身份证明等材料到中心或受托银行修改)。

        三、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职工或工资收入超过在职职工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注:1、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6824元,月平均工资为3902元;2、职工工资由6部分组成,分别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2013年度个人月缴存金额最高为1404.72元,单位月缴存金额最高为1404.72元)。

        五、各汇缴单位须在2013年7月20日前将调整后的《汇缴清册》(纸质),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一式三份,并电子版及2012年度平均工资表一并报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六、各委托银行要按照中心审核后的《汇缴清册》。做好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调整录入工作,并认真核对汇缴单位及个人信息。

        七、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请及时补缴;单位账户内有封存人员的,请及时通知封存人员办理转移或销户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请及时通知单位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注销手续。

        八、《汇缴清册》可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xngjj.gov.cn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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