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宁公管〔2023〕47号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部室、铁路分中心:
为加大对缴存职工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房自住支持力度,更好满足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根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青建房〔2023〕187号)相关要求,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支持力度。按照“提取优先于贷款、租房优先于购房”原则,因地制宜,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以及缴存职工租房需求,加大对缴存职工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房自住支持力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上限,由原来的每年9180元调整为每年14400元。
二、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缴存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职工可以按工作地情况认定租房提取条件。职工租房提取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渠道办理,依据自身需求可按年一次性提取或按半年、按季度、按月提取。
三、分类调整租房提取限额。职工租住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租赁住房的,房租提取一般按三口之家计算,每增加一名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限额在每年14400元的基础上增加4800元,有效缓解多子女家庭租房压力。
四、切实防范骗提套取行为。与住房保障部门对接协调建立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共享机制事项,核查职工租赁行为真实性。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向职工所在工作单位通报,限期退回提取住房公积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惩戒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优化畅通业务办理流程。优化改进线上审批模式,推进业务自动审批,在缴存职工第一次提交租房提取申请审批完成后,当年再次申请租房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交无房证明,实现系统审批代替人工审批,为缴存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推动更多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在实现15项跨省通办事项、3项异地协同事项的基础上,推动实现单位注销登记,出境定居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提取,贷款还款卡号变更等4项服务跨省通办,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增强办事职工获得感和满意度。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