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
第二章 缴存业务
第三条 缴存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青海省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大学生等以非全日制、新业态方式就业的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办理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中心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线上渠道或中心各服务窗口办理开户、缴存、缴存额调整、封存、销户等业务。
第五条 账户设立
(一)线上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中心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线上渠道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缴存开户登记手续。在开户时需认真阅读并同意《西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二)线下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心各服务窗口办理缴存开户登记手续,并签订《西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第六条 缴存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月缴存上限、下限间选择缴存金额。月缴存额计算公式(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上限 = 西宁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24%
月缴存额下限 = 西宁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0%
第七条 缴存方式
(一)每月固定金额缴存:月缴存额在中心设定的缴存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额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应保持一致,每年7月份可进行调整。缴存人可预缴多月公积金,预缴公积金视同为逐月连续缴存,预缴缴至年月不得超过当前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漏缴月份仅限次月补缴。缴存人可通过中心提供的缴款渠道足额以主动缴款或委托中心扣款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缴存:缴存人每月可一次或多次缴存,每次缴存金额不得低于缴存下限,每月合计缴存金额不得高于缴存上限。漏缴月份仅限次月补缴。缴存人通过中心提供的缴款渠道以主动缴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账户转移
(一)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可持身份证到中心各服务窗口将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账户。
(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中心缴存6个月后,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三)缴存人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录用(聘用)并在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中心线上渠道或各服务窗口办理账户封存,并由所在缴存单位将其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九条 信息变更
(一)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变更时,需本人凭相关证明在中心服务窗口办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审核相关证明资料,办理要件真实齐全的,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留存相关资料。
(二)缴存人身份、手机号码等非关键信息的变更可通过中心线上渠道进行办理。
第三章 提取业务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途的提取,参照单位缴存职工的提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不再缴存的,满6个月后可退出制度销户提取。
第十二条 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线上办理:缴存人通过中心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线上渠道提交相关提取资料,办理提取业务。
(二)线下办理:缴存人持相关提取资料至中心各服务窗口办理提取业务。
(三)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进行审批等操作,完成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业务。
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获得贷款后,本人及配偶名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得提取、转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章 贷款业务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在西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由中心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贷款时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及以上具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公积金预缴的,缴存时间自首月缴存起12个月后即可申请贷款;从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从异地转入,并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四)贷款用途为购买西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已支付规定比例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中心和合作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六)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所购自住住房价格、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缴存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近12个月平均月缴存额。最高贷款额度按照管委会确定的额度执行。贷款额度=账户缴存余额×(12+0.3×缴存年限),其中账户缴存余额为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合计;缴存年限为主借款人最近连续缴存期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贷款需求的,可以申请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不进行贴息。
(三)借款人的收入以近12个月平均月缴存额推算,公转商贴息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公转商贴息贷款与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四)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青海省法定退休年龄。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购房屋房龄与贷款年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尚存在为他人担保行为的;
(二)个人信用报告中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逾期期数达到连续6期(含)以上或累计10期(含)以上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三)存在以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被公积金中心纳入失信惩戒黑名单的;
(四)被法院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
(五)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受理
1.灵活就业人员持身份证、婚姻证明、征信报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表、以及相应的购房证明等材料到承办银行业务窗口申请办理贴息贷款。
2.承办银行对借款人贴息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审核时按照中心相关规定核定借款人收入),录入中心信息系统并扫描上传档案影像,提交中心复核、审批。
(二)贷款审批
1.中心审批确定借款人贴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将贷款数据通过系统数据接口发送至承办银行。
2.承办银行根据中心审批意见,将贷款申请资料录入银行贷款信息系统进行贴息贷款审批,审批结果通过系统数据接口发送至中心。
注意事项:商业银行审批额度大于中心审批额度,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组合贷款,中心仅对公积金贷款部分进行贴息。
(三)签订借款合同
承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其他协议,借款人应协助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发放
承办银行在收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发放贴息贷款,并保管抵押凭证。同时将抵押权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电子档案发送至中心信息系统。
(五)贴息支付
承办银行每日向中心提供贴息贷款还款数据。借款人按期还款后,中心于收到银行数据后3日内将贴息金额和按月对冲金额一并转入借款人约定还款账户。
第十七条 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终止支付贴息:
- 借款人连续欠缴公积金6个月(含),贷款逾期连续6期(含)或累计逾期10期(含)的;
-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 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或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 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偿还债务的;
-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被承办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 承办银行未按公积金贷款政策和规定违规发放的贷款。
- 不应贴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贷款还款
(一)贷款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西宁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约定,于每月还款日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为按月固定金额缴存,月缴存额不低于月还款额。
(二)借款人及配偶须签订按月对冲协议,以每月缴存额按月冲还贷款本息,签订协议时个人账户余额应保留3个月月缴存额。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合计金额小于月还款额的,应调整为大于等于月还款额。
(三)贴息贷款提前还款按照承办银行商业贷款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中心现行住房公积金相关操作执行。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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